2021年11月22日,海关总署在2021年97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等8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中正式发布SN/T 0370-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系列标准。该系列标准共分为总则、性能检验、使用鉴定三个部分,将于2022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本期解读给大家介绍SN/T 0370 -2021系列标准 第3部分:使用鉴定
一、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盛装容积不超过450L(装载液体)、净重不超过400kg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压力贮器、放射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除外),规定了包装使用鉴定的鉴定要求、抽样、鉴定内容、鉴定准则。
海关关员在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二、修订情况
与SN/T 0370.3-2012相比,本标准除编辑性修改外,技术内容也做了相应的修订,共有19处,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标准第4章鉴定要求,其中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了使用鉴定企业报检材料的要求
a) 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出具的厂检单;b)《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c) 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对首次使用塑料容器、塑料复合容器及内涂(镀)层的容器,应提供6个月以上内装危险货物与包装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 d) 内装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增加了对包装标记、标签的要求
a)危险货物包装标记的要求,即 0370.1中的UN标记内容;b)危险货物包装特殊标签的要求,即 0370.1中的危害环境物质包装、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包装、锂电池包装、方向箭头特殊标签内容;c)危险货物包装危险性标签的要求,即标准附录A的内容。同时将原先的一般要求拆分成了文件和资料要求、包装规范要求、包装使用要求,标准的结构更加清晰,使用鉴定内容更加明确、依据更加充分。
三、重点内容解读
本标准重点内容是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的鉴定要求、抽样、鉴定内容、鉴定准则,分别在标准的第4、6、7章。
第4章 鉴定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了使用鉴定的一般要求、特殊包装的要求、不同形式包装的具体要求。这些内容也是我们实施使用鉴定时的*基本、*核心、*贴合实际的判定依据和准则。大家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充分理解每一条要求的内涵和意义,才能更好的把握使用鉴定的要点。
对于本章的内容,大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a) 报检材料的要求
本标准首次对使用鉴定的报检材料进行了明确,其中对首次使用的塑料类容器,应提供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需要注意的是:试验报告和自我声明是同等性验证方法,不能理解为优先提供试验报告。
为了保持与国际规章的一致性,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有效期不宜超过国际规章版本更新的时间间隔,报告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b) 包装规范的要求
本标准首次将国际危规的包装规范要求用单独一个章节进行明确,可见包装规范要求在使用鉴定过程中的重要性。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鉴定实际就是危险性分类、性能检验和包装规范这三块内容的整合,本标准是使用鉴定*基本的一个检验依据,在具体实施时一定要结合国际危规查看包装规范,包装规范的具体要求可根据报检货物在国际危规一览表中列出的包装规范编码及特殊规定编码检索到。
c) 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特殊要求
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包括内包装)应能经受住95kPa以上的内压力而不渗漏。对于单一包装,已经进行了液压试验,即可免除这一要求;对于组合包装的内容器,则需要进行95kPa的压差试验。
盛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包装,需要提供每个包装容器的气密试验合格报告。对盛装液体的包装在出厂的型式检验中每个容器都必须经过气密试验,所以对这个要求的验证可以结合容器生产企业的自检报告进行。
d) 袋类包装的要求
关于袋类包装的要求,重点关注内包装袋的封口要求,特别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绳扎封口还是粘合封口时,如果是多层内袋,都需要分层封口。这也是使用鉴定中比较常见的不合格类型。
第6章 鉴定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了使用鉴定的鉴定内容。这里面的内容很好理解,使用鉴定时只要按照本章的内容一步一步的实施即可。
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本章的条款不能作为使用鉴定不合格的判定条款,应根据具体不合格的情况在本标准第4章鉴定要求中找到相应的条款作为不合格的判定依据。
第7章 鉴定准则
本章主要内容是使用鉴定的判定准则以及《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的规定。
对本章内容的理解大家需要注意:
a) 企业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海关申请使用鉴定,要加强标准和相关国际规章的宣贯工作;
b) 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应按照检验批逐批进行,首先要理解检验批的定义,归纳起来有“两同”:同一包装,同一危险货物。其次要遵循逐批进行的原则,这里的逐批是指的检验批,同一检验批的危险货物经使用鉴定后可分成若干批次出口。
c) 特别注意危险性(不管主危险还是副危险)为第8类的腐蚀性物质,其《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有效期为6个月。任何情况下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不能超过相应的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