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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市场准入和固体废物管理须知

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

市场准入和固体废物管理须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近期,有部分企业咨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如何开展相关业务,小编收集*为关注的几个问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禁止准入和许可准入事项以及固体废物管理),在这里给大家进行解答。



01

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第三十四条


“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或备案手续。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



02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禁止准入和许可准入事项有何规定?

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关于市场主体禁止准入和许可准入等事项应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第四十条


“海关在综合保税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



03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产生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该如何处置?

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境维修业务产生或替换的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且属于固体废物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20年第53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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