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2日,海关总署在2021年97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境种猪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等8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中正式发布SN/T 0370-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系列标准。该系列标准共分为总则、性能检验、使用鉴定三个部分,将于2022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本期解读给大家介绍SN/T 0370 -2021系列标准 第2部分:性能检验
一、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盛装容积不超过450L(装载液体)、净重不超过400kg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压力贮器、放射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除外),规定了包装性能检验的要求、内容和规定。
二、修订情况
与SN/T 0370.2-2009相比,本标准除编辑性修改外,技术内容也做了相应的修订,共有31处,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复合容器以及ADR和RID中盛装粘性液体包装的试验要求,其中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复合容器的检验要求
标准4.4章节:对公路和铁路运输方式来说,对拟装闪点不大于60℃易燃液体的塑料桶、塑料罐和复合容器(塑塑复合容器)还应进行渗透性试验。
标准4.1.2.1章节:以下容器进行试验时,应将试验样品及其内装物的温度降至-18℃或更低:复合容器(塑料)。
标准4.3.4章节:塑料容器和复合容器(内储器为塑料材质)包括其封闭装置,应经受30 min的试验压力。
以上三处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钢塑复合桶(6HA1)的性能检验要求。
ADR和RID中盛装粘性液体包装的试验要求
标准5.1.4章节:对于标有“RID/ADR”符号的拟运输23℃时粘度超过200 mm2/s物质的轻型金属容器,如果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不超过1.2,跌落高度为:
如果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超过1.2,跌落高度应根据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d)进行计算:
三、重点内容解读
本标准的重点内容是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的要求、内容和规定,分别在标准的第4、5、6章。
第4章 检验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了性能检验的施检频率及抽样要求。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试验:
a)是每一设计型号的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b)是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c)是容器的设计型号发生变化。以上三种情况,需要对同一设计型号批量生产的包装容器,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从生产现场随机抽取试验样品,按照标准第5章的要求进行试验。与试验过的设计型号仅在尺寸方面不同的容器,可进行有选择的试验。
关于这一点大家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
a) 设计型号≠规格型号
按照设计型号进行试验不是指对每一规格型号的包装进行抽样试验,包装的设计型号一般由其设计、尺寸、材料、制造方式来界定。
比如:纸箱——同样材料、工艺生产的双瓦楞纸箱,尽管尺寸不一样,也是属于同一设计型号。一般情况下纸箱的设计型号可以从瓦楞数(单瓦、双瓦、三瓦)以及制造方式(打钉、粘合)两个方面去界定。
集装袋——同样材料、工艺生产的圆型集装袋(13H4),如果仅仅在大小方面的不同,也归属于同一设计型号。一般情况下集装袋的设计型号可以从设计(U型、圆性、4片型)以及制造方式(涂层、内袋)两个方面去界定。
b) 抽样要覆盖安全风险高的产品
对同一设计型号的包装,抽样应覆盖安全风险高的产品,即同一设计型号,包装类别较高、或拟装产品重量较重、或拟装产品比重较高、或包装壁厚较薄的产品。
比如:某企业生产的纸箱已经抽样并按照Y15的要求试验合格,该企业新生产的同一设计型号的纸箱(Y20)必须重新抽样试验;
某企业生产的200L闭口塑料桶,已按照X1.5的要求抽样试验合格,该企业新生产的同一设计型号的200L闭口塑料桶(Y1.5)、100L闭口塑料桶(X1.5)无须抽样试验。
c) 加强企业的自检自控
标准规定企业必须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海关申报性能检验,对周期抽检未能覆盖的产品,企业应当通过自检进行质量控制(如无自检条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海关对企业的自检情况可利用周期内抽查进行监督和验证。
第5章 检验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了包装性能检验的试验项目以及每个项目的试验方法。
包装性能检验的试验项目共有6项,分别是跌落、气密、液压、堆码、渗透性、液密封口,对于不同类型包装的试验项目可以根据标准附录A的项目表来确定。
关于这一章节大家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
a) 塑料容器
塑料容器的性能检验有几个特别的地方:跌落试验需要预处理;液压试验需要保压30min;堆码试验需要40℃,28天。
b) 钢塑复合容器
本标准对钢塑复合容器试验要求进行了多处修订,试验要求进一步明确,归纳以下几点:无需进行渗透性试验;跌落试验需要预处理(-18℃);液压试验保持压力时间为30min。
c) 渗透性试验
包装容器需要进行渗透性试验,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点要求:运输方式为铁路或者公路;塑料容器;拟装物为易燃液体。对于聚乙烯容器,只有在拟装苯、甲苯、二甲苯或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和制剂时才需要做该项试验。
d) 液密封口试验
拟装货物需要液密封口的包装容器才需要进行此项试验。包装容器如果已经通过了液压试验,则无须进行液密封口试验。
第6章 检验规定
本章主要是规定了包装性能检验的周期、周期内抽查以及《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的相关要求。
关于这一章节大家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
a) 性能检验周期的调整
检验周期的升降,是针对具体的设计型号,不是对包装生产企业的所有产品。比如:一个企业有两种设计型号的包装A和B,检验周期都是3个月,A性能试验不合格,那么A的周期从3个月降成1个月,B的检验周期不变。
b) 性能结果单的有效期
《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是自包装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2个月,不是自申请或签发之日。超过有效期的包装容器需再次进行性能检验,其《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个月。